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2019-01-07作者:供图:审核:来源: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访问:955

校内各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我国新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及时享受国家个税改革福利,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个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共六项)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二、我校教职工专项附加信息采集方法

进入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应用,下载安装。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个人所得税”应用。

 

 

 

 

 

 

下载安装完成后,打开“个人所得税”应用,进行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完善个人信息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注:个人信息中“工作地或常住地”须填写“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邮箱请改为个人邮箱,具体注册及填报步骤详见附件2及附件3,填报常见问题答疑见附件4。)

注意事项:

1. 此次申报由个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否则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甚至违反税收法律。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扣除附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在APP中修改上报。

2. 为保证后期专项扣除数据能及时计入工资进行抵扣,请老师们于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务必提醒本单位人员按时申报。

3. 由于税务总局对此次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确认的时间较晚,申报方式、计税方法与以前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学校个税软件急需升级,同时与税务的数据对接也需要调试,故1月份发放工资暂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顺利,财务处接收的专项扣除信息将争取在2月份进行抵扣,延后抵扣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4. “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选择的申报方式有两种:“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1)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择维多利亚老品牌76696vic,则我校作为扣缴单位可获取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医疗除外),并在每月预扣预缴申报时扣除。

(2)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大病医疗只能选择该方式),则由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能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为避免后期自行申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各位老师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请注意保存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及计算方法

1. 在职职工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中国籍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由财务处按月进行代扣代缴。

(2)我校外籍在职职工,居民(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境内停留已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中国籍在职职工相同。

(3)我校在职职工为非居民个人(即在中国境内停留未满183天的外籍人员)的,学校向其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目前计税方法相同)。

2.非学校在岗在编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

非我校在岗在编人员在我校取得零星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沿用目前劳务计税政策执行。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所述:“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尽管已经竭尽全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可能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学校财务处将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配合广大教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拨打12366(税务热线电话)、84793271(秦淮地税)进行咨询,或与学校财务处综合计划科联系,地址:明故宫校区行政楼309办公室,电话:84896065。也可添加财务处个税附加扣除QQ群:94149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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